北京消协:苏宁易购、当当网等4家平台违反电商法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1-8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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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8日消息,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第一时间依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对亚马逊、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1号店、国美在线、聚美优品、酒仙网、天猫、淘宝、拼多多等十三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


  1月8日消息,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第一时间依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对亚马逊、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1号店、国美在线、聚美优品、酒仙网、天猫、淘宝、拼多多等十三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四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上述四家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仍未及时修改合同成立条款,其条款内容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电商平台中关于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等类似条款将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来源:tech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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