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北京市工商局与天猫、京东、苏宁、亚马逊、国美等11家知名电商交易平台签署了《加强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协议》,11家电商将全面实施网络购物先行赔付制度,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大福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与该消费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先行赔付”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则明确了“先行赔付”规定。当然,公众网购的除了食品还有其他商品,那么这样的法律规定便是值得借鉴与推广的。这样,才能更好地呵护网购商品的质量。
不过,对于网购“先行赔付”制度,仍然有人不太看好。有人认为,“先行赔付”虽好,但很难得到落实,因为其肯定会有很多的条条框框,任何一条无法满足,“先行赔付”制度的善意初衷便无法照进现实。还有人认为,“先行赔付”制度虽好,但不是治本之策,真要从根本上对网购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还应在监管上发力。
不能说这些说法没有道理,但这些观念难免有“为质疑而质疑”的嫌疑。对于网购“先行赔付”制度而言,最理性的态度,不是其“一出生就质疑”,而是给予其一定的空间,采取骑驴看唱本———走着瞧的态度。这个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设置,任何制度都是有漏洞的,但其也会有好的一面。